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社会〔2024〕8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0日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单位:
《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市级标准。各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
二、及时报备超标项目。各市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超出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市标准实施后1个月内,统计本市较国家和自治区提高的服务项目,对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强化落实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每个服务项目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及本市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同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市要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调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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