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文件 > 通知公告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4年01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格〔2024〕44号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024-01-23 16:00     来源:价格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我区贯彻落实工作。

一、容量电价机制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公用的煤电机组,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机组及分类的名单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认定和动态调整。

二、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

煤电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办法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认定的机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含趸购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电的我区煤电机组,应明确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或在外送报价中统筹考虑容量电费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西电东送优先发电计划或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合约中确定。其中:广西境内的煤电机组外送电,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容量电费,分摊比例考虑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在送、受双方省份协商一致前,暂按煤电机组区内电量占当月上网电量比例结算区内工商业用户承担的容量电费;广西境外的我区权益煤电机组,由广西承担的容量电费按当月煤电机组申报送广西认定最大出力及广西煤电容量电价确定,外送其他省份部分的容量电费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

对未纳入我区电力电量平衡向我区跨省跨区送电的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其他事项

(一)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跨省跨区送电企业要加强与受电省份沟通衔接,及时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等文件中明确。

(二)广西电网公司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