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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3年10月3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2023〕908号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3-11-02 11:30     来源: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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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收费情况录入、汇总,并撰写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逐级上报收费情况。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收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本市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于2023年12月30日前,分别以电子版、纸质版(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一式1份)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文件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收),邮政编码:530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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