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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14年08月0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能源〔2014〕946号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8-08 17:25     来源:新能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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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工信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法制办,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4.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5.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规模管理

    6.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超出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国家资金补贴。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综合各市项目建设条件、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已建项目运行情况等因素,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分解下达至各市。

    8.

分解下达各市的规模指标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自动失效。对发生弃光限电情况的市,视情况调减或停止安排下年度新增规模指标。

    9.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市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建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结合实际提出全区下一年度建设规模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10.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年度中期应对本年度建设规模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如需调整建设规模的及时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实施情况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全区规模调整申请,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11.

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12.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进行备案管理。

    13.

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的合法性证明;

(二)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权属关系证明,非同一主体的,需提供项目单位与 所有人签订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14.个人利用自有住宅或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按月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15.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对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简化,免除发电业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支持性文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除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社会风险评估手续。

(一)利用建筑屋面的;

(二)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不须动土,不改变地形地貌的。

    1

6.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尽快落实条件,加快项目建设。在年度指导规模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初次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17.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应向原备案部门申请重新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18.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营情况的监管,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项目的备案信息、建设情况及已投产项目的监测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19.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政策及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20.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21.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如在项目申报、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享受国家资金补贴资格,追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将该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我区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业务,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22.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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