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继续试行有关问题的函 | |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函〔2022〕380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9日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请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延期试行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0〕2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印发《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发改收费函〔2020〕2102号)、《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发改收费函〔2021〕3637号),制定了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暂行标准。从两年的试行情况看,各方反应良好,该收费政策对促进疫苗储存运输工作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近年来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我区疫苗储存运输成本测算等相关工作暂未完成,经研究决定,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暂行标准继续试行,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正式收费标准出台前,我区县级疾控机构承担向辖区内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工作,在接受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继续按10元/支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部门网站、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请你委加快推进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成本核算及收费方案的制定工作,尽快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以便按规定程序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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