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6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师范大学改建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 |
|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函〔2022〕311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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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
报来《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核定改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师政报〔2022〕15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原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自治区原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88号)相关规定,考虑你校改建学生公寓建设和运营成本等实际,经研究,现就广西师范大学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4、5号博士楼和公租房1、2、3、4栋学生公寓(4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950元/生·年;公租房1、2、3、4栋学生公寓(2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2150元/生·年;育才87栋学生公寓(4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350元/生·年;育才7公寓(6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3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加装空调、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二、公办学校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教育厅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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