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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格〔2022〕1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通知

2022-11-29 17:0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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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市场监管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监管,现就我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

为巩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对保留的供水供电供气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全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包括供水价格、供电和供气价格及其输配价格)清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行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二)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供水供电供气延伸服务和工程安装配套建设等收费项目(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的经营性产品及其相关配套延伸服务)清单,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制定。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制定收费项目清单的指导,强化收费项目清单监管,禁止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令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列入清单。

二、公示收费项目清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统一为12315)等。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规定,通过营业场所、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以及各类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清单(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收费对象、定价方式(分别标明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是属于市场调节价)、减免规定(如有须列明)、监督电话(统一为12315)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应当清晰明确。

三、其他事项

(一)供水供电供气收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清单的制定主体要及时调整,重新对外公布。

(二)对于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相关市、县(市、区)要进行评估,制定分步取消方案,按照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加快推进逐步取消相关特殊收费项目。

(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除对收费项目清单按要求进行公示外,供水价格、供电和供气价格及其输配价格,以及所提供的经营性产品及相关配套延伸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四)转供电主体要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号)执行,并每月通过经营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总购电量、购电单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终端用户用电量、公摊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终端用户电费、公摊电费、其他分摊电费、公摊方式,以及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等。以上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落实情况,督促转供电主体落实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等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20日前联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请各电网企业将本公司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落实情况,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监管局。


附件:1.广西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清单

      2.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公示的收费项目清单(模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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