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2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2022年丰水期代理购电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格〔2022〕92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9日 |
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保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现就完善我区2022年丰水期代理购电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在代理购电方式、测算方式不变,代理购电用电价格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39号)形成方式执行的前提下,丰水期(暂定8-10月,视统调水电流域来水情况调整)期间,当电网企业测算的月度代理购电价格(不包括代理购电预测月度偏差及天然气顶峰发电电量相应增加的购电成本,下同)低于0.3309元/千瓦时时,代理购电价格按0.3309元/千瓦时执行。
二、上述措施所形成的资金空间纳入自治区有关资金调节池管理,优先用于保持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仍有盈余的纳入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不足的另行统筹考虑。
请各电网企业于2022年11月底前将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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