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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网企业按规定支付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和根据《意见》形成的电量电价对应的电费,并对抽水蓄能电站电价结算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电力交易部门按《意见》精神,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平等参与电力交易市场相关工作。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当地相关抽水蓄能电站发展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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