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