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2018-06-26 08:5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