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成文日期:2016年03月1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价费函〔2016〕92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7日 |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降低我区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转让委托、发布信息公告、项目招商推介、提供交易场地、交易鉴证及与产权交易相关的协议转让等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拍卖等竞价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二、从2016年4月1日起,你司产权交易服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2〕78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降低后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费率%) |
备 注 |
100万元及其以下 |
1.3 |
1、产权交易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承担50%; 2、产权交易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加计算。即:产权交易服务费=∑[各档次交易成交金额*收费费率] 3、不足1千元按1千元计算。 |
100.1万元-500万元 |
1.2 | |
500.1万元-1000万元 |
0.8 | |
1000.1万元—2000万元 |
0.5 | |
2000.1万元—5000万元 |
0.4 | |
5000.1万元—10000万元 |
0.25 | |
10000.1万元—50000万元 |
0.15 | |
50000万元以上 |
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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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规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你公司与产权交易双方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实施服务收费前,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施收费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生效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2〕78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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