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问题的函》(桂公函〔2008〕10号)收悉。2005年我区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规范了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行为,对我区开展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鉴此,经研究,同意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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