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历史归档 >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主动公开文件(价格收费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4〕698号)

2014-10-14 15:44     来源:自治区物价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动车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的请示》(恭价报〔20149号)收悉。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和《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规定,根据你们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汽车驾驶许可考试场所配备各项条件的初审结果,鉴于你县交通管理大队依照工作要求,在科目一考场配备了待考区,以及30台电脑,进行无纸化考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交通管理大队在开展汽车驾驶许可科目一考试时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A1A2B1B2C1C2100/人,C370/人。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及《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4919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