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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贵港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4〕697号)

2014-10-14 16:14     来源: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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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科目三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贵价报〔20141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和《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规定,以及你们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汽车驾驶许可考试场所配备各项条件的初审结果,经研究,现就你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汽车驾驶考试科目三中配备了路考仪,同意你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三加收路考仪费用,考领A1A2A3B1B2C1C2驾驶证的收费标准为45/人,考领C3 驾驶证的收费标准为20/人。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按收费公示的内容和要求向社会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及《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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