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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8〕301号)

2018-09-30 09:46     来源: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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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物价局:

  《来宾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来价报﹝2018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考试收费是否包括考场、考试用车及考场系统网络费用的问题

  (一)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规定: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因此,考试场地、考场监控系统等是驾驶许可考试必需条件,驾驶许可考试场所应配备公安部门规定的设施设备,方可开展考试并收取费用。

  (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和《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明确:考试场地、考试用车、路考仪等费用均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组成部分,考场应根据自身所配备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收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来宾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5393号)批复来宾市有关单位收取的科目二、三考试费用中已包含考试场地、考试用车费用。

  (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规定: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5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将购买社会化考场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此,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因驾驶许可考试场地不足而租用社会化场地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相关费用应从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变相转嫁给考生。

  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做好收费公示,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费用。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关于考前场地适应性训练收费问题

  驾驶许可考前训练不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规定的考试内容,应按照自愿参加原则,由考生自愿参加及缴费。考前训练单位和实施代收的驾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强制、误导学员参加及缴费。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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