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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37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桂发改安置函〔2022〕1915号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37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2-07-01 09:05     来源:安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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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柳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易地搬迁户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政策覆盖范围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十三五”期间,我区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上限标准及确保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的自治区脱贫验收标准。由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当地扶贫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口为准,安置住房建设(分配)面积也是按签订协议时的家庭人口关系和人口数核定。搬迁户搬迁入新房后,经过几年的发展,有部分搬迁户因家庭成员婚嫁、生育等导致住房紧张问题逐渐出现,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措施。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第41条(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脱贫后是否可以扩建住房)明确规定“为确保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不因扩建住房而难以脱贫或再次返贫,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2021年12月,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易安后扶专责小组关于印发《当前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易安后扶组发〔2021〕27号),明确将搬迁家庭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纳入安置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常态化、制度化管理。以公寓式方式安置和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两类搬迁户因人口增加需要扩建住房的,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2021年5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2021年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发改安置〔2021〕597号),明确“对于搬迁后因人口自然增加出现住房困难的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搬迁户,可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需要和可能,经批复后进行加层扩建。要谨慎控制,杜绝举债扩建、大扩大建,加强质量的监管;支持各地探索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的政策”。2022年5月,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易安后扶专责小组印发《关于补充完善2022年广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易安后扶组发〔2022〕7号),再次明确“对于搬迁后因人口自然增加出现住房困难的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搬迁户,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需要和可能,经批复后进行加层扩建。对于以公寓方式安置的搬迁户,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新增人口住房困难……”。

建议都安县根据上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实践,通过利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相关政策途径,妥善解决易地搬迁户因婚嫁、生育等人口自然增长原因导致住房拥挤问题。下一步,我委也将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精神,重点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研究和指导,进一步提升搬迁户住房保障水平,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

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地搬迁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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