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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丽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降低梧州市工业企业运行要素成本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别办理,经研究,现就属于我委职责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电力法、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电力用户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不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非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目录销售电价实行同一电网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电价标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制定和目录销售电价定价原则和总水平制定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权限。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网调峰,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于2021年4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桂发改价格规〔2021〕326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广西供电区域内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执行本方案。已享受广西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特殊电价政策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低谷时段用电优惠政策的用户,不叠加执行。趸售(网间)电量不执行本方案。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具有峰谷特性的电能量交易合同,分时段约定电量电价。市场交易用户到户电价由具有峰谷特性的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梧州市重点用电企业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执行范围的,可合理安排生产经营,积极移峰填谷,寻求降低用电成本。
感谢你们对我区电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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