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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000007565055T/2021-41892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19 12:55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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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网调峰,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电。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每日10:00-12:00、16:00-22:00,平段为每日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为每日23:00-24:00、00:00-7:00。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1:00-12:00、17:00-18:00。

(三)峰谷比价。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21:1:0.79调整为1.5:1:0.5。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谷比价、执行范围。

    二、相关事项

(一)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前,相关单位要抓紧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价差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做好政策衔接。取消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政策,此类用户属于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属于的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电力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或继续执行广东肇庆地区相同电价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广西标准执行)。

(三)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每年3月底前,各电网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负荷率变化、系统峰谷差、各时段电量、各类别用户及重点行业用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等情况。

(四)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五)未安装、调试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具备峰谷分时电费结算条件后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本次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内的所有电力用户计量装置改装和调试最迟应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实施范围外的其他工商业用户也应加快计量装置改装和调试。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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