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收到0条意见
为规范自治区节能审查工作,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或在线反馈至我委。电话:0771-2328015,电子邮箱:huanzichu@gxi.gov.cn。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征集结果:(2024年06月17日 07:3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结果反馈
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11日,我委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2名网友电子信箱反馈意见2条,经研究,均未采纳。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反馈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因广西部分设区市成立有行政审批局,节能审查业务已由发改部门划至审批局,但按照三定方案,审批局没有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所以,建议第十八、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提到的“节能审查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管理机关”。 | 否 | 1.第十八、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保持一致。 2.近年来,我区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对于部分节能审查审管分离的地市,建议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节能审查机关和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
2 | 1、原文第十一条列明该实施办法仅明确了节能审查机关在审查相关资料时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然后第十四条列明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建议将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时限列明。 | 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5号)第7条 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关产品设备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产业项目,8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办理时限已在政府窗口服务指南中公布。 3.若后续政策文件有关办结时限发生调整,我们将在政务服务指南中适时更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