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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金奖补类别及条件
(一)上规入统奖励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第二条;《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1〕358号)第一条。
2.申报主体。
在适用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间,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且第二年仍在库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
(3)资金申请表。
4.其他说明。
同一企业符合超过一项上规入统补贴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二)贷款贴息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程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0〕1308号)第一、二、三、四条;《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0〕1288号)第一、二条;《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文旅商贸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0〕1299号)第三条;《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广告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0〕1315号)第二、三条;《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1〕358号)第七条。
2.申报主体。
(1)参与2020“山水暖你 壮乡等你——冬游广西”联合促销活动、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的规模以上旅行社、旅游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2)在区内注册经营,2020年以来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工程技术服务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48、749):规模以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交通、建筑、水利、海上风电、光伏、新基建等领域积极推行以工程技术服务业为牵头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企业;搭建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的企业;获得国家综合设计甲级的企业;晋升为综合资质甲级、专业类甲级的勘察企业;晋升为行业类甲级的设计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检验检测服务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45):在区内注册、规模以上的企业;进驻中国—东盟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集聚区的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4)规模以上广告服务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25);规模增长明显(近两年广告经营额平均增速10%以上)的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5)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8010):规模以上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被列入“领跑者”行动的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3)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4)证明上一年度贷款余额情况的银行材料(银行盖章);
(5)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6)贴息资金书面申请(含企业账户信息,可参照附件)。
(7)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4.其他说明。
(1)贴息标准。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相关文件生效期限内,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用于产业园运营管理或企业开拓主营业务产生的贷款,自治服务业专项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文件规定时限,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且不超过规定金额。
(2)贴息计算。企业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利率×实际使用天数/360。
1)贷款本金金额指贷款中未还款的部分。
2)贴息利率为“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50%”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中的较低者。
3)实际使用天数=贷款还款日—贷款发放日。发放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65天。
(3)审核标准
1)贷款必须用于产业园运营管理或企业开展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一笔贷款中若有部分未用于上述情况,则该部分不予贴息。
2)贷款不能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事项,不能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一笔贷款若有部分用于上述情况,则该笔贷款不予贴息。
3)贷款的银行交易记录必须与购销合同或协议、足额发票等对应。上述材料齐全的贷款(或贷款的一部分)可予以贴息,材料不齐全的贷款不给予贴息。其中,符合条件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应为文件正式印发日期以后发生。
4)自放款日起半年内仍未使用的贷款部分,不予贴息。
5)对于审核通过的贷款(或贷款的一部分),按照要求计算贴息金额。
6)对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不能就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多项贴息政策(以借据号认定),可以使用其他未获得贴息的贷款申请该项贴息。每一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本政策的贴息。
(三)认定奖励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第三、五、九条;《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0〕1289号)第二条。
2.申报主体。
(1)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被认定为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除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2)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创建的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包含3A升4A、4A升5A的物流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创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企业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5)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认定的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自治区级步行街、夜间消费集聚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
(6)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获批为国家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3)企业在内容、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或获奖证明、认定证明;
(4)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园区或集聚区须提供);
(5)资金申请表。
(四)项目投资补助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第三、七条。
2.申报主体。
(1)在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物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并正常运营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申报条件。
此类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以自治区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五)营业增收奖励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第一、四、六条。
2.申报主体。
(1)自2020年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自2020年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3)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且主营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牵头负责)
(4)在桂开设30家以上(含30家),营业额超过1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总部设在广西且在桂纳税的连锁经营服务企业。(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3)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4)资金申请表。
(六)网络货运支持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第七条。
2.申报主体。
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桂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广西税务局配合)
3.申报材料。
(1)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辖区内企业网络货运资格证明;
(3)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4)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在内容、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5)资金申请表。
(七)其他支持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广告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0〕1315号)第一条;《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0〕1289号)第五条;《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1〕358号)第一、四、五、六条。
2.申报主体。
(1)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在自治区辖区内举办大型广告交流活动(举办场地租金、布展费等活动费用支出超过100万元,参展企业50家以上的活动,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举办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广告服务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2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26)。(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2021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家政服务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8010):规模以上、信用建设工作开展较好(按要求在广西家政服务业信用管理系统上建立动态信用档案,且依据信用记录被商务部门认定为信用建设较好)的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健康体检的规模以上员工制企业;为其居家上门服务的家政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领跑者”家政服务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申报材料。
广告服务业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3)举办大型广告交流活动的审批文件、经费支出、参展情况、活动效果等证明材料;
(4)资金申请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3)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不需提供相关材料);
(4)资金申请表。
家政服务业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3)依托广西家政服务业信用管理系统开展信用建设的相关证明(对应桂发改工服规〔2021〕358号文件第四条);组织居家上门服务的家政人员开展健康体检的规证明(对应桂发改工服规〔2021〕358号文件第五条);为其居家上门服务的家政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对应桂发改工服规〔2021〕358号文件第六条)。
(4)资金申请表。
(八)综合考评奖励类
1.适用政策范围。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第十二条。
2.工作措施。
强化考评正向激励,建立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服务业集聚发展等产业考评体系。对年度综合考评超过自治区平均水平的前5名设区市给予以通报表扬,分别给予800万元、7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1.提交申请材料。
上规入统奖励类、贷款贴息类、认定奖励类、营业增收奖励类、网络货运支持类、其他支持类: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产业园等申报主体按文件规定,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区、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提出资金奖补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时间及方式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统筹,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项目投资补助类:按自治区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
综合考评奖励类:依据对各市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需要另外提供申请材料。
2.实行真实性承诺制度。
申报主体在提交资金奖补申请时,要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将承诺意见逐级上报至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汇总。定期开展督查,对违反真实性承诺的行为,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初审。
县(区、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负责填报、整理申请资金奖补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及加盖公章后上报设区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报的电子及纸质材料,共同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3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汇总表与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2.申请材料复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提交的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审核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完成申报材料复审。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下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复审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补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工作,并于每年l月底和7月底将本地区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奖补资金检查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各市编制分区域分项目绩效目标,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将审定后的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视情况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责任追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本实施细则按照附件1中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及有关要求执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政策措施奖补类别一览表
2.各市申请资金奖补情况汇总表(模板)
3.资金申请表
4-1.贴息资金申请书模板
4-2.贷款贴息申请表
4-3.XX银行第X笔贷款用途
附件下载
关于促进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pdf
征集结果:(2021年11月08日 1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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