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电力合理生产和消费,鼓励用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28日。请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发至邮箱spjgc@gxi.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用经济手段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网调峰,缓解高峰时段用电紧张局面,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用户,均执行本方案。适时扩大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已享受广西电力市场电价政策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以及电动汽车充电桩低谷时段用电政策的用户,不叠加执行,用户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政策执行。趸售(网间)结算不执行本方案。
第三条 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为9:00-12:00、18:00-23:00,平段为7:00-9:00、12:00-18:00,低谷时段为00:00-7:00、23:00-24:00。
第四条 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1%,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21%。
第五条 尚未通过市场形成价格的用户,电价计算公式:
基础电价:同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所列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基础电价。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六条 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参照本方案的峰谷时段和峰谷比签订具有峰谷特性的电能量交易价格。市场交易用户到户电价由具有峰谷特性的电能量交易价格、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第七条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应加收线损、变损电量的用户,对于安装有分时计量装置的,其损耗电量应当按用户峰平谷时段用电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时段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于尚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其损耗电量按平段电价计费。
第八条 本方案印发6个月内,在计量装置改装和计费系统调整完成之前,用户结算电价按平段电价执行。方案印发6个月后,由于用户原因无法改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总用电量的三分之一按峰段电价结算,其余按平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总用电量的三分之一按谷段电价结算,其余按平段电价结算。
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第九条 拥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其低谷时段购电网企业电量占总购电量比重超过三分之一的部分,按1∶1的比例分别执行高峰时段和平段电价。
第十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评估电网企业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盈亏情况,视情况对下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上下浮动比例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表:广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附表:
广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费 |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峰段 |
平段7:00-9:00 |
谷段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两部制) |
10千伏 |
0.7486 |
0.6259 |
0.5032 |
34 |
27.5 |
35-110千伏以下 |
0.7185 |
0.6011 |
0.4837 | |||
110-220千伏以下 |
0.6883 |
0.5761 |
0.4639 | |||
220千伏及以上 |
0.6251 |
0.5239 |
0.4227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 1.5 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125 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 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5 分钱。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0.7 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 1 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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