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降低我区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9月10日起,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降低为50元/人次(不含检测试剂),多人标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降低为1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我区此次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是按照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参照最新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相同项目标准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文/陈喆,审核/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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