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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明确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2022-12-09 09:0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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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1223号)近日印发。

通知明确,全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包括供水价格、供电和供气价格及其输配价格)清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供水供电供气延伸服务和工程安装配套建设等收费项目(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的经营性产品及其相关配套延伸服务)清单,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制定。

通知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统一为12315)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规定,通过营业场所、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以及各类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清单(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收费对象、定价方式(分别标明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是属于市场调节价)、减免规定(如有须列明)、监督电话(统一为12315)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应当清晰明确,并实行动态管理。

通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转供电主体要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

通知同步印发现行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清单,并予公示。(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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