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价格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22-09-02 09:00     来源:价格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有关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的安排,结合我区电力供应形势变化等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明确,暂停实施2022年7—9月尖峰电价。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新能源消纳、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机制执行时间。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将峰、平、谷时长由每日各8小时调整为6、12、6小时。具体为高峰时段由每日10:00—12:00、16:00—22:00调整为每日10:00—16:00;平段由每日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调整为每日6:00—10:00、16:00—24:00;低谷时段由每日23:00—24:00、00:00—7:00调整为每日00:00—06:00。尖峰时段由实施月份的每日11:00—12:00、17:00—18:00调整为实施月份的每日10:00—12:00。

文件要求,各电网企业要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计费系统和所有执行范围内用户分时计量装置的调整、调试工作,于2023年3月1日起统一按上述时段划分执行。过渡期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规定的时段执行。(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