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发〔2022〕9号)等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明确,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只分享、不承担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分摊。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免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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