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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我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

2022-06-16 11:0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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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规定,印发《关于我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明确,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执行。文件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的,应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卫规〔2020〕4号)规定办理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核实后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现分表计量的,供用双方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分别计费。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的,供用双方每年至少校核一次定量或定比。(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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