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要求,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78号)。
文件明确,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且安排残疾人比例达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类价格执行。
文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地符合上述规定的用水、用气价格类别及时进行调整,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电网企业应及时调整用电价格分类,做好宣传告知、用电保障和服务等工作。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工作,确保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落实到位。(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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