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我区多地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缓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27号)。
文件明确,对出现高中风险地区的市域(含所辖区、县)范围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
文件明确,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文件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22年3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高中风险地区的市域(含所辖区、县)范围全部降为“低风险地区”。(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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