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号)。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转供电价格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一、明确转供电的定义。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明确转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要求。内容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等的解决途径,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转供电主体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设施和降低变压器、线路损耗电量等四方面。
三、明确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分摊方法和用户电费计费方式。内容包括:已安装计量表计和未安装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含损耗电量)分摊方法和用户电费计费方式两方面内容。
四、明确转供电主体收费规范和信息公开要求。内容包括: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费周期和加强信息公开等两方面。
五、明确配套保障要求。内容包括:有序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做好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等三方面。(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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