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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事项

2021-12-06 18:0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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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095号),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事项。

文件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成为市场主体后,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按市场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者通过交易机制进行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自发自用以外的上网电量,未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购电,其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广西电网公司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执行。在广西电网公司每月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尚未单列代理购电价格前,可按0.35元/千瓦时结算。

文件要求,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8〕30号)执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项目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办理。(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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