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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函〔2023〕2170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2023-10-10 11:36     来源: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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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关于延长职业本科专业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试行期的请示》(桂农职大报〔2023〕95号)收悉。2021年,《教育部关于同意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转设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的函》(教发函〔2021〕74号)已同意整合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资源,设置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发改收费函〔2021〕1912号)暂定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职业本科专业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从两年的试行情况看,反应良好。考虑到你校正处于建设时期,学校办学成本测算等相关工作暂未完成,经研究,现将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在自治区出台有关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前,暂定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74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类别口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划分。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培养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等学校学费(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学校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学费而辍学,维护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四、本文规定从202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试行,试行期2年。

此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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