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查询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2023〕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1-20 10:25     来源:收费管理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要求,结合其他省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情况,现就调整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14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多人标本混合检测的收费标准调整为3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格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并在提供检测服务时主动告知,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各级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3年1月10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