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不含供水价格、供电和供气价格及其输配价格)
行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主体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服务内容 | 监督电话 | 备注 | |||
供电 | 高可靠性供电收费 | 电网企业 | 用户接入电压等级 | 由供电企业建设双回路及以上线路 | 由用户自行建设双回路及以上线路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桂价格〔2018〕9号) | 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 12315 | ||
10千伏及以下 | 147元/千伏安 | 105元/千伏安 | ||||||||
35千伏 | 112元/千伏安 | 80元/千伏安 | ||||||||
110千伏及以上 | 56元/千伏安 | 40元/千伏安 | ||||||||
供电 |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 电网企业 | 按照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执行,电网企业与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也可按不超过上述标准协商确定备用费具体标准。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或《供用电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受电变压器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月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已按系统备用容量交纳了基本电费的自备电厂不再交纳系统备用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之附件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7〕4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8〕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2022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和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12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9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 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之外的并网自备电厂收取备用容量费用。 | 12315 | ||||
供气 | —— | 供气企业 | 根据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前全区供气行业除供气价格及其输配价格外,无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 | 12315 | ||||||
供水 | —— | 供水企业 | 根据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前全区供水行业除供水价格外,无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 |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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