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统一我区公办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科) 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函〔2021〕2182号)

2021-08-18 16:05     来源:收费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有关高校: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统一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21〕577号)收悉。鉴于教育部将普通专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专科)进行了整合,对普通专科教育和普通高职(专科)教育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实习管理等做了统一要求,为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就统一我区公办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科)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办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2021〕2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教学,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统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74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高校在最高限价内稳妥分步实施具体收费标准。专业类别口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划分。

二、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高校高等职业教学模式进行评估和认定。相关高校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


各有关高校名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