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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崇左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发改收费函〔2021〕2289号)

2021-08-24 16:08     来源:收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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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左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崇发改报〔2021〕145号)收悉。鉴于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了机动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系统(以下简称路考仪),并经你们评判符合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相关要求,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和《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崇左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崇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原有考试设施基础上,对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三配备了路考仪,同意崇左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三加收路考仪费用,考领A1、A2、A3、B1、B2、C1、C2驾驶证加收45元/人,加收后收费标准调整为235元/人;考领C3驾驶证加收20元/人,加收后收费标准调整为107元/人。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及《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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