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0〕2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联合印发了《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发改收费函〔2020〕2102号),制定了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暂行标准。该标准试行一年来,社会反映良好。为确保收费政策平稳实施,经研究决定,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暂行标准继续试行一年。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在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正式收费标准出台前,我区县级疾控机构承担向辖区内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工作,在接受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继续按10元/支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继续试行1年。请你委继续做好收费标准试行期间的跟踪评估,在试行期满前6个月,根据收费标准试行期间业务开展情况,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支情况、成本资料及收费方案,以便按规定程序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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