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收费函〔2022〕673号
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桂公函〔2022〕57号)收悉。按照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已持有原准驾车型驾驶证基础上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为确保新部令在我区如期施行,满足群众考试需求,经研究,同意我区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的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标准,暂按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规定的现行汽车类准驾车型(A1、A2、A3、B1、B2、C1、C2)科目二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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