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现就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自愿检测人员新型冠状病毒多样本混合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对自愿检测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采取多人样本混合检测的,检测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桂医保函〔2021〕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20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
二、本通知自2021年2月10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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