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3-09 10:00
来源:商品价格处
桂价格〔2017〕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规定: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0日起,废止已出台的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文件。废止的文件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3〕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实行优惠收费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5〕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95号)。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二、按照桂价格〔2015〕95号文件要求,各地制定的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具体收费文件要同时给予废止。
三、截止2017年3月10日,供电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尚未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的,一律停止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
四、截止2017年3月10日,供电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的,分几种情况解决:一是尚未缴纳费用的,经双方协商,可停止执行。二是已缴纳部分费用的,但尚未开展设计相关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可停止执行,相关费用退回开发建设单位(若涉及退税问题,退税部分费用在办理退税完毕后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三是已缴纳部分费用的,仅开展了设计相关工作,经双方协商,可停止执行,供电企业计收已开支设计费以及相关税费后,将余额退回给开发建设单位。四是已完成物资、施工或监理等招标工作,应按照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
五、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关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政策废止后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切实承担起规范行业成员参与市场活动行为、协调行业市场行为的责任。
六、各地物价局、电网企业要做好废止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价格政策废止后有关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