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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2021-03-01 18:1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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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2020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了近远期工作目标任务。自治区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正在按程序加快出台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工作部署,近期要全面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五)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必须按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严禁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再收费或另立名目收费。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市、县确定。

二、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清理取消专项工作。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相关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全面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二)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专人专班深入开展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相关企业要对企业本部及所有分、子公司、关联控股公司、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等的相关收费进行自查自纠,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于4月30日前向我委统一报送本市(含所辖各县市区)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不合理收费情况,各电网企业同时向我委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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