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来宾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复函(桂发改收费函〔2018〕3526号)
2019-01-07 08:45
来源:收费管理处
来宾来宾市物价局、财政局:
《来宾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来宾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的请示》(来价报〔2018〕20号)收悉。鉴于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了机动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系统(以下简称路考仪),并经你们评判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相关要求,根据桂价费〔2005〕338号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来宾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来宾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考领A1、A2、A3、B1、B2、C1、C2驾驶证科目三各加收路考仪费用45元/人,加收后收费标准由现行190元/人调整为235元/人。
二、请你们督促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解释工作。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桂价费〔2005〕338号文件和桂价费〔2008〕51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