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3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正式制定我区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文试行情况,对部分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如增设道口、埋设电杆、管线等,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为我区正式执行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各类公路(含公路上的桥梁、隧道、道口)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及其设施。
三、公路路产补偿费是交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失,由公路主管部门从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给予补偿。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等,在最高限额内确定。
五、公路路产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公路主管部门应将收费收入按旬全额上解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再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3〕4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