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文件精神,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此外,部分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20〕1402号)对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数据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0〕21号)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事项作出规定,等等。建议结合所需咨询项目领域、建设地点等向相关部门或相关地方咨询是否印发适用项目优化审批的具体规定。
2018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服务费、装修垃圾清理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不含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账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由于桂价格〔2018〕108号属指导性文件,各地需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的使用和监管问题,建议您向当地价格和住建部门进一步咨询。
上述文件为公开发布,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查阅。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目前该政策已执行到期。后续是否新出台相关政策,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研究。
(一)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执行。
(二)验收时间。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试生产时间可根据行业规范确定或者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规定。
(三)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或者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分期进行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承诺范围一致。
(四)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行工况和能耗数据;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五)验收内容。项目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措施、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验收方式。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
(七)不得通过验收情形。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节能验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经验收组判断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的。
(八)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节能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