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文件精神,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此外,部分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20〕1402号)对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数据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0〕21号)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事项作出规定,等等。建议结合所需咨询项目领域、建设地点等向相关部门或相关地方咨询是否印发适用项目优化审批的具体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文件精神,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此外,部分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20〕1402号)对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数据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建发2020〕21)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事项作出规定,等等。建议结合所需咨询项目领域、建设地点等向相关部门或相关地方咨询是否印发适用项目优化审批的具体规定。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的问题
2018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服务费、装修垃圾清理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不含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账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由于桂价格〔2018〕108号属指导性文件,各地需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的使用和监管问题,建议您向当地价格和住建部门进一步咨询。上述文件为公开发布,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查阅。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2018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服务费、装修垃圾清理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不含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由于桂价格〔2018〕108号属指导性文件,各地需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的使用和监管问题,建议您向当地价格和住建部门进一步咨询。

上述文件为公开发布,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查阅。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对于尚未纳入电网规划的新能源企业自行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是否可以开展项目核准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助力企业合规、高效推进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根据自治区关于电源、新型储能配套送出工程项目规划的管理规定,原则上已核准、纳入自治区年度建设方案的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项目,完成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以及纳入自治区能源领域各专项规划的电源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含电源至汇集站线路),均自动纳入自治区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可以同步开展配套送出工程项目核准工作,无需单独就配套送出工程申请纳规。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助力企业合规、高效推进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根据自治区关于电源、新型储能配套送出工程项目规划的管理规定,原则上已核准、纳入自治区年度建设方案的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项目,完成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以及纳入自治区能源领域各专项规划的电源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含电源至汇集站线路),均自动纳入自治区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可以同步开展配套送出工程项目核准工作,无需单独就配套送出工程申请纳规。
关于木炭生产项目采用工艺设备是否属于淘汰类的咨询
    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采用淘汰类工艺装备的土法生产木炭,实践中主要看是否通过挖土坑、筑土窑方式进行生产,且生产环境恶劣,产品质量不完全合格,排烟、排气及废水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来综合进行判定。您可以将上述判定标准对照项目实际情况先自行判定,也可进一步咨询当地林业部门进行指导。
    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采用淘汰类工艺装备的土法生产木炭,实践中主要看是否通过挖土坑、筑土窑方式进行生产,且生产环境恶劣,产品质量不完全合格,排烟、排气及废水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来综合进行判定。您可以将上述判定标准对照项目实际情况先自行判定,也可进一步咨询当地林业部门进行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在还可以用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目前该政策已执行到期。后续是否新出台相关政策,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研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目前该政策已执行到期。后续是否新出台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研究。

关于节能验收的时间和验收办法
    我委于2024年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4〕128号),其中关于节能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如下:(一)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执行。(二)验收时间。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试生产时间可根据行业规范确定或者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规定。(三)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或者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分期进行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承诺范围一致。(四)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行工况和能耗数据;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五)验收内容。项目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措施、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六)验收方式。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七)不得通过验收情形。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节能验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经验收组判断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的。(八)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节能验收结论。 
    我委于2024年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4〕128号),其中关于节能验收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执行。

(二)验收时间。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试生产时间可根据行业规范确定或者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规定。

(三)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或者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分期进行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承诺范围一致。

(四)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行工况和能耗数据;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五)验收内容。项目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措施、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验收方式。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

(七)不得通过验收情形。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节能验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经验收组判断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的。

(八)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节能验收结论。